R&TTE指令(1995/5/EC)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定义为”一种能够利用分配的地/空无线电频谱通过发射/或者接收无线电电波进行通信的产品和相关部件,其中无线电波是指’频率范围为9-3000GHz之间,无需人工导向即可在空中传播的电磁波,根据这个定义,属于无线电设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能够进行通信
2:通信是通过发射和(或)接受无线电波进行的
3:无线电波的频率范围为9kHz到300GHz.
根据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和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波段’或’频段’,如甚低频,低频,中频,高频,甚高频,和微波,由于各国,各个行业甚至各个企业对无线电波及其不同的频段的定义存在差别,所以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的频率来判断是否属于指令范围
属于指令范围的典型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广播设备,包括音视频无线电广播,如广播发射器等
数字无绳电信设备(DECT,)包括发射和就收设备
数字无线电中继系统
固定无线接入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GSM系统
高性能无线局域网
IMT2000系统包括发射和接受设备
专用移动无线电系统,如对讲机等
陆地,航空和海上卫星通信系统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包括蓝牙设备,遥控设备等,如遥控门钥,无线报警,遥控玩具,无线鼠标键盘等
地面集群无线系统
其他设备
二:电信终端设备
在R&TTE指令中,电信终端设备的定义为’一种能够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部件,用于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共电信网的接口相连”也就是说这里也有三个特性需要注意
1:能够进行通信
2:直接或间接的连接到
3:公共电信网的接口
其中公共电信网包括普通公共模拟或数字电话网和资料网,GSM网络等,典型的电信终端设备有
ISDN终端设备,包括ISDN基本速率,ISDN基群速率,ISDNU,宽带ISDNATM
PSTN终端设备,包括模拟单线,模拟多线,连接到Centex接口或虚拟专用网络的设备
租用线路终端设备
其他连接到固定网络的终端设备
三: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
R&TTE指令是根据新方法的原则制订的,新方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仅限于协调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保护用户的健康安全方面的,有时还会涉及及其他一些基本要求
R&TTE指令的第3条规定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电磁兼容,有效利用频谱和对特定设备的附加要求等四个方面
1.下列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设备:
对使用者和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关于73/23/EEC指令中涉及的安全要求的目标,但不适用电压极限值;(新指令为2006/95/EC)
(b)有关89/330/EEC指令中涉及的电磁兼容性的防护要求。(新指令为2004/108/EC)
2.此外,无线电设备的制造应确保有效地使用分配给地面/空中无线电通信的频谱和轨道资源,以避免有害的干扰。
3.按照本指令第15条规定的程序,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决定某些设备类别中的设备或特定类型的设备在制造时应确保:
通过网络与其他设备互连以及能够与整个欧洲共同体内的合适类型的接口连接;和/或
既不损害网络或其运行,亦不滥用网络资源,因而不会造成服务质量不可接受的下降;和/或
装有安全装置以确保个人数据和用户及使用者隐私受到保护;和/或
支持某些特征以确保避免欺诈;和/或
支持某些特征以确保提供紧急服务;和/或
支持某些特征以方便残疾使用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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